(2017)云0823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与杨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杨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3民初7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负责人:傅祥凌,系该支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32184309191。住所地:景东彝族自治县凤玉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晓敏,女,生于1988年6月15日,傣族,住所地为景东彝族自治县,系原告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强,男,生于1992年9月5日,哈尼族,住所地为景东彝族自治县,系原告职工。被告:杨卿,男,生于1985年1月30日,汉族,住所地为景东彝族自治县建设路林产公司住宿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杨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晓敏、彭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卿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透支信用卡本金及截至2017年5月9日利息等计13658.04元,以及承担自2017年5月9日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卡年费;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等)。理由和事实:2010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申领额度为10000元的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07)。被告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不遵守信用卡使用章程,截至2017年5月9日,被告共拖欠透支本金8827.45元,应付未付利息4271.8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04.79元,取现手续费54元,合计13658.0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杨卿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出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杨卿)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表复印件、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复印件、金穗贷记卡领用人员推荐表复印件、客户基本信息资料复印件、交易流水复印件、债务逾期催收记录复印件。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申领额度为10000元的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07)。截至2017年5月9日,被告共拖欠透支信用卡本金8827.45元,应付未付利息4271.8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04.79元,取现手续费54元,合计13658.0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杨卿因信用卡申请、发放、使用而建立的合同关系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持卡透支原告资金后,未按约定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信用卡本金8827.45元及截至2017年5月9日止利息4271.8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04.79元、取现手续费54元,以及按约定承担自2017年5月9日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卡年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全部费用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827.45元及截至2017年5月9日止利息4271.8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04.79元、取现手续费54元,合计13658.04元,同时按约定承担自2017年5月9日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卡年费;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东彝族自治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被告杨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