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闵小蔺与刁永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小蔺,刁永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755号 原告:闵小蔺,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刁永兵,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闵小蔺与被告刁永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向原告闵小蔺依法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预交费通知书》,原告闵小蔺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闵小蔺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韬 人民陪审员 张德健 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 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