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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立军与巫义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军,巫义连,曾庆梅,黄安宏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928号原告:刘立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义连,具体情况不详。第三人:曾庆梅,具体情况不详。第三人:黄安宏,具体情况不详。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立军与被告巫义连、第三人曾庆梅、第三人黄安宏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寿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第三人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第三人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寿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