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延谭与黑龙江宝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翟树申、王金宝、王作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谭,黑龙江宝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翟树申,王金宝,王作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2194号原告:赵延谭,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黑龙江宝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08-6号一单元2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平,职务经理。被告翟树申,男,满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王金宝,男,汉族,现住肇东市西八里乡。被告王作成,男,汉族,现住肇东市西八里乡。原告赵延谭与被告黑龙江宝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翟树申、王金宝、王作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赵延谭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延谭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宝鑫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翟树申、王金宝、王作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谭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0.00元,由原告赵延谭负担。审 判 员 赵文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岳胜男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