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4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市洛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市洛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格罗迈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旭峰,朱国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4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99474121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主要负责人:。被执行人:宁波市洛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425479-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宁波市格罗迈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9507745XY),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367199-5),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6810990093),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东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李旭峰,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朱国勤,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宁波市洛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格罗迈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方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旭峰、朱国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7年2月14日,本院以(2016)浙0212财保42、43、44号民事裁定,查封或轮候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的部分房地产。其中部分房地产由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现该院同意本院处置相应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奉化区的部分房地产【包括固定装修。详见拍卖房地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拍卖房地产清单序号房地产地址梅里达购物广场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土地使用证号:梅里达大厦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土地使用证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