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卜贵堂与吴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贵堂,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7号申请执行人:卜贵堂,被执行人:吴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贵堂与被执行人吴建军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因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30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