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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卜贵堂与吴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贵堂,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7号申请执行人:卜贵堂,被执行人:吴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贵堂与被执行人吴建军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因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30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