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1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焕龙、旷中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焕龙,旷中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1215号之二 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来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华平,男,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督办组督办员。 被告邓焕龙,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旷中秋,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焕龙、旷中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倩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