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永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永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118号原告: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三层。法定代表人:贾学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永祥,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原告天津开发区万业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人民陪审员 郑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