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海斌诉高满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斌,高满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443号原告任海斌,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满付,男,汉族,50岁,现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原告任海斌诉被告高满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按照原告任海斌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任海斌不能提供被告高满付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海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娜 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卢承煜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