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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袁佩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佩蓉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698号罪犯袁佩蓉,女,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佩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至2022年9月28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未归还钱款部分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3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3月12日、2010年9月20日、2012年3月20日、2013年8月1日作出(2009)宁刑执字第258号、(2010)宁刑执字第7184号、(2012)宁刑执字第820号、(2013)宁刑执字第47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袁佩蓉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袁佩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佩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罪犯袁佩蓉在服刑期间获得七次监狱表扬,没收财产五十万未履行,挪用公款未退清,贪污、受贿赃款全部退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佩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未履行财产刑,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佩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