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8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瓷博汇陶瓷商行与毕海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瓷博汇陶瓷商行,毕海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182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瓷博汇陶瓷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正大装饰商场南。经营者:胡勇,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芳斌,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海瑛,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瓷博汇陶瓷商行诉被告毕海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绍兴市越城区瓷博汇陶瓷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子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滕颖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