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温岭市渔业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温岭市渔业机械有限公司,陆仲梅,李井云,盛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法定代表人陈谦。被执行人温岭市渔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法定代表人盛子冬。被执行人陆仲梅,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李井云,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盛江海,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温岭市渔业机械有限公司、陆仲梅、李井云、盛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的(2014)台温商初字第019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于2016年01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温岭市渔业机械有限公司、陆仲梅、李井云、盛江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人民币140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20000元,并支付诉讼费10692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81698.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76号案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再次申请执行,并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审 判 员  颜明志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詹文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