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某与朱某郑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朱某,郑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888号原告:郑某,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朱某,女,汉族,1945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郑某1,男,汉族,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郑某与朱某、郑某1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程长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侯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