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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某与朱某郑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朱某,郑某1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888号原告:郑某,男,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朱某,女,汉族,1945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郑某1,男,汉族,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郑某与朱某、郑某1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程长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侯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