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静萍与赵小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萍,赵小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254-1号申请执行人陈静萍,女,1960年11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冷湖行政委员会新三区。被执行人赵小毅,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静萍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赵小毅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6执恢25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