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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娜与许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娜,许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41号原告:周娜,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许子云,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周娜与被告许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周娜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周娜负担。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