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娜与许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娜,许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41号原告:周娜,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许子云,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周娜与被告许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周娜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周娜负担。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田昊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