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完么才旦与化隆县福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完么才旦,化隆县福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终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完么才旦,男,1972年12月24日生,藏族,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仓,青海马海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化隆县福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化隆回族自治县二塘乡香里胡拉村。法定代表人:赵军中,该合作社负责人。上诉人完么才旦因与被上诉人化隆县福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022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化隆县福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化隆县福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022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化隆县福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上诉人化隆县福康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完么才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贾 新审 判 员 霍成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雪静书 记 员 冶海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