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宁国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汪忠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汪忠明,李高勇,刘宣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东风路228号被执行人:汪忠明,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李高勇,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刘宣宁,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忠明、李高勇、刘宣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881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汪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