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洪生与重庆长寿化工园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洪生,重庆长寿化工园区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9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洪生,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长寿化工园区医院,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中心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6777-0。法定代表人:卢建明,该医院院长。再审申请人谢洪生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长寿化工园区医院(以下简称园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洪生申请再审称,园区医院在对谢洪生的医疗行为上存在过错是事实;案件诉讼过程中,园区医院销毁第一手证据,故意不提交谢洪生的X光片;谢洪生在本案法官、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方主持下,由园区医院出资5000元重新进行了鉴定,故鉴定意见是合法有效的;谢洪生因害怕鉴定过程对身体造成伤害才不愿再做鉴定。故谢洪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是谢洪生委托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八益鉴定中心)所作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2013年9月16日,谢洪生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在的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委托八益鉴定中心对谢洪生的伤残等级、续医费、误工时限等进行鉴定。同年9月25日,八益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谢洪生伤残等级为:1、尿道严重狭窄为VIII级伤残;2、膀胱造瘘为X级伤残。2013年10月14日,谢洪生依据上述鉴定意见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八益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系谢洪生单方委托所形成。谢洪生虽称该次鉴定是在法官、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方主持下进行的,但该主张与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不符。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园区医院不认可八益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并申请对谢洪生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等进行重新鉴定。一、二审法院多次委托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法医验伤所等专业鉴定机构对谢洪生是否存在尿道狭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均因谢洪生拒不到场接受检查等原因予以退案或终止鉴定。因此,一、二审依法对八益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谢洪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洪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