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3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凤凰县廖家桥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凤凰县廖家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3123行初21号原告兰某某,男,汉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被告凤凰县廖家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凰县廖家桥镇廖家桥村。法定代表人田和平,该镇镇长。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凤凰县廖家桥镇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某某以被告凤凰县廖家桥镇人民政府已自行撤销凤凰县廖家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湘(州)凤廖政罚字(2017)年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龙 非审 判 员 杨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秋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