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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5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与从光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从光尧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5723号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根在,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寒,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从光尧,男,197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与被告从光尧医疗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7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医院负担。审 判 长  徐 菁人民陪审员  彭志芳人民陪审员  吴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月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