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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赣州市友顺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赣州市友顺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被执行人赣州市友顺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有色冶金基地。法定代表人钟建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友顺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本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章民一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勇军审 判 员  凌慧明审 判 员  丁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邹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