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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行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金桃与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桃,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南昌福寿园殡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行初167号原告赵金桃,女,195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系王迪桂之妻。委托代理人肖礼光,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510345607委托代理人刘方辉,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966017。被告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工农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01452685—5。法定代表人饶绍清,区长。第三人南昌福寿园殡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翠岩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52446K。法定代表人涂冬生。原告赵金桃与被告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南昌福寿园殡仪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依法向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金桃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已受理了原告赵金桃与第三人南昌福寿园殡仪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案,并作出了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湾府法办调字[2017]1号),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金桃承担。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罗锦戎审判员 王宏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