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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雄辉与被执行人丁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雄辉,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刘雄辉,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丁峰,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刘雄辉与被执行人丁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认:由被执行人丁建林、丁峰共同返还申请人刘雄辉购房款126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辉南审 判 员  谢梅槐审 判 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