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民终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慈溪宁水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宁水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法定代表人:蔡金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宁水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法定代表人:王宗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宁水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浙028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灵波代理审判员  郑 辉代理审判员  李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