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执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军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2执1464号被执行人:王军,性别:,民族:汉族,出生年月:,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海勇和被执行人王军、刘燕、缪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军拒不申报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军罚款5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