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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叶秀针织内衣厂与浙江柯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叶秀针织内衣厂,浙江柯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717号之一原告:义乌市叶秀针织内衣厂。经营者:丁华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阳,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浙江嘉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柯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涵有。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叶秀针织内衣厂诉被告浙江柯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柯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美元(金华市光南路668号金华银行账号:14×××74)。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骆健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