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聂国军与王静离婚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国军,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聂国军,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王静,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国军与被执行人王静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隆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王静应付抚养费6922元,王静至今未付。经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查明王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聂国军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张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