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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聂国军与王静离婚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国军,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聂国军,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王静,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国军与被执行人王静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隆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王静应付抚养费6922元,王静至今未付。经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查明王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聂国军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张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