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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8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祖江与被执行人汪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祖江,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8执64号申请执行人韦祖江,男,汉族,1979年7月31日生,家住广西容县黎村镇垌村香美队*号,现租住富宁县新兴社区林兰小组。被执行人汪亮,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生,家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南城镇永安责任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韦祖江与被执行人汪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云2628民初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汪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祖江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汪亮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财产登记情况,均无财产登记记录,经反馈申请执行人韦祖江,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汪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汪亮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及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兰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陶黎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