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秀花与苑振恒、焦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花,苑振恒,焦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418号原告:吴秀花。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桂芹,山东致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振恒。被告:焦淑霞。原告吴秀花诉被告苑振恒、焦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吴秀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卫真人民陪审员 郭光兰人民陪审员 李兰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姜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