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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秀花与苑振恒、焦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花,苑振恒,焦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418号原告:吴秀花。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桂芹,山东致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振恒。被告:焦淑霞。原告吴秀花诉被告苑振恒、焦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吴秀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卫真人民陪审员  郭光兰人民陪审员  李兰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姜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