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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学广诉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华南分店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广,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华南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4行初65号原告刘学广,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于志军,局长。出庭的行政负责人单世争,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喜候,男,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许锋,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华南分店,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负责人王毅兵,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萍,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鑫,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广诉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华南分店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因原告刘学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朱晓宇审 判 员  陈莹莹人民陪审员  王敬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