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6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1、朱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朱1,朱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稀涛,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1,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2,男,200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法定代理人:朱1,系朱某2父亲,年籍详上。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朱1、朱某2分家析��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20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王某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辰审 判 员 姚 跃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