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加顺与欧伟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加顺,欧伟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785号原告:林加顺,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德,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伟宏,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林加顺与被告欧伟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林加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加顺撤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林加顺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