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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刘传道、王宏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道,王宏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刘传道,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宏如,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刘传道与王宏如债权一案中,已执行到位9万元,尚有2125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依职权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宏如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503执3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