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宪花与王彩军、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宪花,王彩军,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王雷,河北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306号之一原告:李宪花,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王彩军,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榆科镇榆林道口路政收费站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0065058-1。法定代表人:王彩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雷,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河北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榆科镇榆林道口东行2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06812473-9。法定代表人:王雷,系该公司董事长。李宪花与王彩军、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王雷、河北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宪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宪花撤回对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