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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宪花与王彩军、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宪花,王彩军,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王雷,河北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306号之一原告:李宪花,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王彩军,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榆科镇榆林道口路政收费站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0065058-1。法定代表人:王彩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雷,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河北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榆科镇榆林道口东行2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06812473-9。法定代表人:王雷,系该公司董事长。李宪花与王彩军、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王雷、河北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宪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已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宪花撤回对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