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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民辖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忠年与马麟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忠年,马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民辖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忠年,汉族,农民,甘肃正宁县人,住庆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麟,汉族,居民。上诉人徐忠年与被上诉人马麟追偿权纠纷上诉一案,不服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15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忠年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要以辖区公安派出所居住证为依据,不能以一个自然人的谈话为依据;另外,一审法院没有给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和权利义务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裁定撤销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153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马麟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马麟起诉要求徐忠年归还其垫付的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之规定,上诉人徐忠年户口虽在正宁县,但其在西峰经营出租车,经常居住地在西峰区寨子乡。且徐忠年提出管辖权异议超出答辩期间38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因此,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徐忠年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正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晓霞审判员  张丽萍审判员  闫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安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