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舒云、熊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舒云,熊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4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81号。负责人:张山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进,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军,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云,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熊标,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舒云、熊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3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楼林明人民陪审员 何京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