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曾某、虢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2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某,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虢某,女,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鄂1002执2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虢某所有的位于荆州市××××号(产权证号为:CQ××97)的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虢某所有的位于荆州市XXXX号(产权证号为:CQ××9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 焰审判员 程洪波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系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