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3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立波与被执行人徐超、孙东海民间借贷纠纷邮储冻结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波,孙东海,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3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立波,男,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孙东海,男,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徐超,男,汉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立波与被执行人孙东海、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徐超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超在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行62179813400004571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