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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晓青、王瑛诉马建军、李俊兰、寿阳县风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青,王瑛,马建军,李俊兰,寿阳县风光地产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725民初717号 原告:杨晓青,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寿阳县松塔镇曲旺村宜同铺小组人,现住寿阳县朝阳镇董家窊村一巷65号,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9005103312。 原告:王瑛,女,1992年3月1日生,汉族,寿阳县朝阳镇城镇居民,现住,寿阳县朝阳镇董家窊村一巷65号,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9203010029。 被告:马建军,男,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寿阳县城人,现住寿阳县梅林花园9-2-602室。 被告:李俊兰,女,1989年9月4日生,汉族,寿阳县城人,现住寿阳县梅林花园9-2-602室。 被告:寿阳县风光地产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寿阳县梅林花园13-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于霖蓉,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青、王瑛诉被告马建军、李俊兰、寿阳县风光地产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三被告自行协议解决,故原告杨晓青、王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晓青、王瑛撤回��被告马建军、李俊兰、寿阳县风光地产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杨晓青、王瑛负担。 审判员  张世政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记员  赵 洁 (校对人:赵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