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德贵周勇等与周军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贵,周勇,周琴,李明凤,周军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267号原告:周德贵,男,194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周勇,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周琴,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李明凤,女,194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军,男性,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周德贵、周勇、周琴、李明凤与周军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贵、周勇、周琴、李明凤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贵、周勇、周琴、李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德贵、周勇、周琴、李明凤负担。审判员 王化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