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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范久成与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西杰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久成,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西杰,李广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579号原告范久成,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孙舒严,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海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西杰,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姬辉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州,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贾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阁,该公司员工。原告范久成与被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西杰、李广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范久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西杰、李广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范久成申请撤回对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西杰、李广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久成撤回对被告河南春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西杰、李广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计121元,由原告范久成负担。审 判 长  刘存社审 判 员  刘盘根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