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4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瑶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40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杨瑶曾用名无民族汉性别女出生日期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二日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大邑县董场镇兴隆村3组住所地崇州市白头镇高笕村16组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黄磊起诉书文号崇检公诉刑诉〔2017〕377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20日17时08分许,被告人杨瑶驾驶川A0P5**号小型轿车驶至崇州市隆兴镇光华大道与稻香旅游环线路口处右转弯时,所驾车右侧与同向黄敏驾驶的川AR772**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黄敏受伤入院后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22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经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5月22日,杨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两年,缓刑两年至三年。辩护人无辩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杨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瑶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杨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满一年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张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张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