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云南秀隼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云南秀隼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89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春艳,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涛,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云南秀隼娱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万裕花园-昆明四季华庭B2号法定代表人:沈鹏。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云南秀隼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秀隼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云南秀隼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能熊审 判 员 李彩云审 判 员 郭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珩瑶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