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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FEDOTOV MIKHALL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FEDOTOVMIKHALL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519号原告:李玉华,女,1954年7月24日出生。被告:FEDOTOVMIKHALL,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国籍俄罗斯。原告李玉华与被告FEDOTOVMIKHALL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玉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玉华负担。审判员  梁庆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丛凌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