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FEDOTOV MIKHALL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FEDOTOVMIKHALL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519号原告:李玉华,女,1954年7月24日出生。被告:FEDOTOVMIKHALL,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国籍俄罗斯。原告李玉华与被告FEDOTOVMIKHALL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玉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玉华负担。审判员 梁庆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丛凌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