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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建华、肖军刚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华,肖军刚,张从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0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建华,男,1975年5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湄潭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肖军刚,绰号“黄八”,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汉族,文盲,务工,住贵州省湄潭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7日被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6年11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张从爱,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建华、肖军刚犯盗窃罪、被告人张从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建华、肖军刚、张从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姚建华来到乐清市柳市镇马道西村,撬门进入被害人陈某家中,窃取硬壳中华香烟8包、女式皮草外套1件、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344元,外套价值人民币210元,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元。现7包香烟、外套和自行车已返还给陈某。2、2017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姚建华、肖军刚经事先预谋,来到乐清市北白象镇水潭村的温州丰迪接插件有限公司,撬窗进入被害人张某的厂房内,窃取紫铜产品1100余斤、黄铜卷140余斤。经鉴定,被盗的紫铜产品价值人民币28600元,黄铜卷价值人民币2750元。同日4时许,被告人姚建华将盗窃的产品运到乐清市柳市镇前垟洞村的一个废品回收店。被告人张从爱在明知该紫铜产品为赃物的情况下,仍以12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姚建华处购买了698斤紫铜产品。经鉴定,该紫铜产品价值人民币181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建华、肖军刚、张从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张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手电筒、液压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建华、肖军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从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建华、肖军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姚建华、肖军刚、张从爱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姚建华部分赃物已追回返还被害人,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姚建华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肖军刚一年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从爱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妥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二、被告人肖军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三、被告人张从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四、责令被告人姚建华退赔赃物折价款43元,返还被害人陈文俭;被告人姚建华、肖军刚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31350元,返还被害单位温州丰迪接插件有限公司。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电筒二个、液压钳一把,予以没收。以上罚金、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建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