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世学与刘永忠、辜梅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世学,刘永忠,辜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财保27号申请人张世学,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刘永忠,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申请人辜梅珍,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张世学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永忠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社区房屋一套,查封被申请人辜梅珍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天马大桥西片区天顺御景城车库一间。申请人张世学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社区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永忠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社区房屋一套。二、查封辜梅珍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天马大桥西片区天顺御景城车库一间。三、查封张世学名下的坐落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社区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可可审判员 陈建勇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雅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