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王陈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王陈英,周伟,王飞龙,郑卫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靖江路靖江花城9-10号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67138841D。主要负责人:蒋庭磊,行长。被执行人:王陈英,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周伟,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王飞龙,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郑卫永,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陈英、周伟、王飞龙、郑卫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9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陈英、周伟、王飞龙、郑卫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周伟、王飞龙、郑卫永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陈英、周伟、王飞龙、郑卫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进行上网布控,并将被执行人周伟、王飞龙、郑卫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王陈英、周伟、王飞龙、郑卫永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查找不到,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王陈英、周伟、王飞龙、郑卫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除被执行人周伟有银行存款25000元可供执行外(已扣划分配:执行费1776元、诉讼费1401元、申请人已领取2182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余款98177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陈英、周伟、王飞龙、郑卫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3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才顺审 判 员 金崇亭审 判 员 章可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蒋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