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18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甫伦、徐伍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甫伦,徐伍婵,余姚市河姆渡益佳汽车零部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8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甫伦,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五金工,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九垒山同光村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徐伍婵,女,1973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五金工,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凤山街道九垒山同光村余姚市。被执行人:余姚市河姆渡益佳汽车零部件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五联村。经营者:李岳霖,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甫伦、徐伍婵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河姆渡益佳汽车零部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10时起至2017年7月25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变卖被执行人余姚市河姆渡益佳汽车零部件厂名下的存放于余姚市和兴特种钢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一批。2017年7月25日买受人吕燕燕(公民身份号码:)以15.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余姚市河姆渡益佳汽车零部件厂名下的存放于余姚市和兴特种钢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评估报告)归买受人吕燕燕(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机器设备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