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添补与吴秀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添补,吴秀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101号原告:蔡添补,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秀能,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蔡添补与被告吴秀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蔡添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添补以拟进一步核实所诉被告主体,将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添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蔡添补负担。审 判 长 邱于义代理审判员 罗晓燕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颜永春速 录 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