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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添补与吴秀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添补,吴秀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101号原告:蔡添补,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吴秀能,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蔡添补与被告吴秀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蔡添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添补以拟进一步核实所诉被告主体,将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添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蔡添补负担。审 判 长  邱于义代理审判员  罗晓燕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颜永春速 录 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