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皮永波与泰富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永波,泰富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989号原告皮永波,男,1975年11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镇宁县。委托代理人张志辉,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长谦,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泰富荣,男,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鼓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永波诉被告泰富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永波于2017年7月27日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3元,由原告皮永波负担。审判员 齐 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严夏青 来自: